一、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注销登记,申请者能够 到登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还可以根据信函、电报、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根据电报、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理应出示申请者的联系电话及其通信地址。
(二)核查、审理:登记行政机关理应依据以下状况各自做出是不是审理的决策:
1、申请文件、原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的,或是申请者依照登记行政机关的规定递交所有补正申请文件、原材料的,理应决策给予审理。
2、申请文件、原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但登记行政机关觉得申请文件、原材料必须核查的,理应决策给予审理,一起书面形式告之申请者必须核查的事宜、原因及其時间。
3、申请文件、原材料存有能够 现场更改的不正确的,理应容许申请者现场给予更改,由申请者在更改处签字或是盖公章,标明更改时间;经确定申请文件、原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的,理应决策给予审理。
4、申请文件、原材料不齐备或是不符法律规定方式的,理应现场或是在5日内多次告之申请者必须补正的精彩内容;现场告之时,理应将申请文件、原材料退还申请者;归属于5日内告之的,理应扣除申请文件、原材料并出示接到申请文件、原材料的凭证,贷款逾期不告之的,自接到申请文件、原材料生效日即是审理。
5、不归属于登记层面或是不归属于本行政机关登记所管范畴的事宜,理应及时决策未予审理,并告之申请者向有关行政单位申请。
(三)决策。登记行政机关对根据信函、电报、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理应自接到申请文件、原材料生效日5日内做出是不是审理的决策。
二、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资料:
(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理应递交以下文件:
1、企业清算组成员责任人签定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2、人民检察院的倒闭判决、散伙裁判文书,企业按照《破产法》做出的决定或是决策,行政单位勒令关掉或是企业被撤消的文件;
3、股东大会、股东会、1人责任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外商投资的企业股东会或是人民检察院、企业准许行政机关办理备案、确定的清算审计报告;
4、《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理应递交的其他文件。
(二)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递交企业法人代表签定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和分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公司法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理应递交法人代表签定的申请注销登记汇报、主管机构或是审核行政机关的准许文件、清除负债完成的证实或是结算机构承担清除债务的文件。
(四)外商投资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理应递交以下文件:
1、企业清算组成员责任人签定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2、原审核行政机关愿意注销的准许文件;
3、依规做出的决定或是决策;
4、经依规办理备案或是确定的清算审计报告;
5、税收和中国海关的注销登记证实;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实;
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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