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此政策颁发以后,当初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升级之后发现不适合自身的企业或小于升级前的期望值等的企业主,现在可以去把公司变更回此前的小规模公司了,亦或者很多企业主在得知这一新颁布的政策后不敢贸然行动,想变更成小规模,但又怕触犯雷区。今天博文财务小编整理出来一下几条关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公司所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公司的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的下次缴税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5.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 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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